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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4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包头市青山区**饭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号,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山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617日被青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11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12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2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3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416日补查重报。

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46日晚上10点左右,在包头市青山区**小区**底店**饭店门口,被害人刘某某因结账问题与饭店员工王某某、尹某某发生打架,双方相互推搡摔倒在地,刘某某左足受伤。经包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是谁造成的、如何造成的。尹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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