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路**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山东肥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0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一、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黄某某向朱某某等21人出售27个“富贵微商”和20个“炫彩微商”共计47个激活码,被朱某某等21人利用上述两款软件的控制摇骰子和猜拳功能,对他人实施诈骗,经鉴定两款微信分身软件均具有控制摇骰子点数的功能;二、黄某某出售给诈骗分子的47个激活码, 均是从宋某某处购进,宋某某还累计出售了574个激活码给黄某某,违法所得6581.5元;三、唐某某共计出售23个“富贵微商”和7个“炫彩微商”共计30个激活码给宋某某,被宋某某用于出售给黄某某;四、周某某共计出售2400个“炫彩微商”激活码给唐某某,违法所得26000元,其中7个激活码被唐某某出售给了宋某某,被宋某某出售给了黄某某;五、刘某某共计出售4486个“富贵微商”激活码给唐某某,违法所得89720 元,其中23个激活码被唐某某出售给了宋某某,被宋某某出售给了黄某某;六、尹某某将本人的银行卡及微信账号提供给刘某某使用,其本人获利4400余元,期间刘某某利用该账号收取违法所得835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各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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