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土场工地(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路**号**室)。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欠姜某某、汤某某夫妇人民币172200元,经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2013)溧民调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截止2014年3月21日,经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多次催讨及人民法院督促履行,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汤某某本金人民币67200元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利息及诉讼费人民币1872元。而后,其未继续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外出躲债。2017年3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申请,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3)溧执字第9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50000元。同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从银行提取了除预扣安置房房款以外的拆迁余款人民币198113元,其明知人民法院对其拆迁补偿款予以部分冻结,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致使生效裁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给付了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目前,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偿还债务、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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