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乡**宿舍**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邵阳市双某某青龙桥由西向东行驶至青龙桥东头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尹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9.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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