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2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尹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由衡东县**镇**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在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违法现场图、查获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依法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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