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7********,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高中文化,住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易俗河荷花北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鑫田酒店东门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民警遂依法传唤尹某某至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办案区,并请医护人员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91.5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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