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住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什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川F*****东风雷诺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什邡市天目山路时,被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带至什邡市第二医院采集血样。
2019年10月30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8.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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