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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8********,侗族,中专文化,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道**号**栋**单元**室,住铜仁市碧江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F****号小型轿车由碧江区火车站沿着东太大道往洋汇灯控方向行驶,20时31分许,当车行驶至**道火车站转盘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当日21时16分许,民警将尹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并将血样封存和送检。2020年10月27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78mg/100ml。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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