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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4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A****8奥迪小型轿车,行至海伦市保健院附近时,被海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路检时查获。使用呼气式乙醇含量检测仪对尹某某检测,其呼吸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人员档案、侦破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证人曲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情形。鉴于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形,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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