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住泰安市岱岳区**镇**村,无党派,非××代表、政协委员,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泰安市岱岳区**镇**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家寨社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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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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