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住河北省**市**县。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56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冀F*****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永清县采留线**村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3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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