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96********,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20年8月2日00时19分左右醉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犀浦镇龙梓路时被交警现场挡获。经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经电话通知后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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