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宿州市埇桥区**省道**公里加**北侧挪动车辆时,与皖******号牌重型半挂车驾驶员蒋某某发生争执,后蒋某某电话报警。桃沟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尹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案件线索移交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理,三大队民警随即将尹某某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46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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