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银川市**餐厅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村**组,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某某,北京市**(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蒙B****0在银川市金某某,沿黄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源街与黄河东路路口西100米处被查获。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