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14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曾用名:无,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91********,汉族,湖北省**县人,高中文化,家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饮酒后驾驶鄂QL8****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00时29分 许,当其驾车到义乌市**大道**号路段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 98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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