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朋友在沾益大坡一个山庄吃饭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封某某准备回曲靖。其由沾益上沪昆高速公路,由于错过曲靖收费站出口,便继续行驶至沪昆高速K2235+600M南海子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0.16mg/100ml。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可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