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1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湖南**地产**城市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付某某(不起诉)在娄底涟钢与卢某某、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吃饭期间提出由其负责买单,一起找几个妹子一起玩一下,尹某某表示同意,随后电话联系在湖北的同学刘某某(已提起公诉),让其帮忙找几个妹子到娄底来陪玩,刘某某随后通过微信将其联系到的愿意提供有偿性服务的女子照片发给了尹某某三人挑选,挑选完毕后,约定由刘某某以每名4000元的价格带三名女子到娄底来向尹某某三人提供“二天一夜”(含陪睡一晚并发生性关系)的服务。1月4日下午,刘某某带着李某某、翟某某、吴某某从湖北宜昌驾车来到娄底,付某某在涟钢**酒店登记了四个房间,并于当晚通过微信向刘某某支付了2万元费用。当晚23时许,吴某某、李某某、翟某某分别与尹某某、卢某某、付某某入住各自房间并提供性服务,后于次日1时许被民警查获,刘某某随后亦在该酒店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尹某某与介绍卖淫者、卖淫人员之间不存在为其介绍嫖客的约定,此次行为系临时起意与他人共同嫖娼,虽然期间实施了介绍行为,但其主观上是为了嫖娼,而非为卖淫方的利益介绍嫖客,不具有介绍卖淫的犯罪故意,该行为不在刑法处罚范围之类,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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