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1********,汉族,大学文化,平度市**招商代表处工作人员,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徐州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经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5日14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10由东向西行驶至76KM+800m处时驶入路左,与对行綦某某驾驶的青岛0080306号二轮电动车相撞,后又与路南侧护栏相撞,致二车及护栏损坏,綦某某当场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綦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11月30日,尹某某与被害人綦某某的近亲属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122万元之外,尹某某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费3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同意对尹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发后,尹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近亲属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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