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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83****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苏州市吴某某****新村****尤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2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4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20年1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于2017年2月10日以人民币1700元在闲鱼网站从他人处购买一只辐射陆龟,放在苏州市吴某某**镇**家园**幢**室家中养殖至今,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陆龟为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尤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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