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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赌博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曾因赌博,于2004年4月被南京市高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赌资人民币10000元;同年10月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赌资人民币12000元;2008年10月被南京市溧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4年7月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470元。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5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5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3日至3月23日期间,赵某某(已判刑)组织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和梅某某等人,先后在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同案人员卞某某(另案处理)所经营的小店、殷某某(另案处理)的家中等处以“做宝”的方式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被不起诉人尤某某与赵某某事前协商相关事宜,并多次到赌博场地“做宝”赌博,参赌人次众多,系赵某某的共犯。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未聚众赌博、未提供资金或场地等帮助,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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