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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4********,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号(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区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朱某某(已起诉)在微信上虚构出售口罩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樊某某微信转款9000元。为逃避打击,朱某某于2月8日找到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帮助洗钱,尤某某在明知朱某某的9000元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私利,找到一网络赌博代理商帮助朱某某进行洗钱,朱某某最终获得6000元,被不起诉人尤某某获得2940元,网络赌博代理商获得6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积极退清所得赃款。

本院认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退清全部赃款,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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