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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80********,汉族,大学文化,系西安市长安区**学教职工,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街**号**号,现住原籍。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0号小型轿车,沿长安区子午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子午大道黄良村村口北200米处时,被在此执勤的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尤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9.18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2、血样提取登记表;3、血醇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供述;5、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被查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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