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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张某某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宣化区**镇**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酒后驾驶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冀GY****)沿张宣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张某某经济开发区胜利南路东宁街2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张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尤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4.35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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