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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1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人。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尤某某驾驶冀T0****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阜城县**路**厂门口时,与由对面驶来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后,又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张某某受伤,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阜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尤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1、冀T0****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左侧分别与捷安特牌自行车左侧前部、京港牌三轮电动车右侧后部发生接触碰撞。2、冀T0****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速度为52km/h。现双方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申请、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协议书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尤某某的户籍证明;

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犯罪嫌疑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尤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告人尤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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