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尤**,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住榆林市**************,无业。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尤*醉酒后驾驶陕K******朗逸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林市开发区东环路“高新小学”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尤**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尤**血液中乙醇检验含量98.97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