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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女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6********,汉族,文盲,农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尚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下午14时许,兰考县公安局考城镇派出所民警在对兰考县考城镇东马庄村治安巡逻过程中,发现尚某某家门口菜地里种植有罂粟苗,经询问尚某某,她承认院内罂粟苗是她本人种植管理。经公安民警现场清点尚某某所种罂粟苗572株,在尚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公安民警将罂粟苗铲除。

本院认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铲除,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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