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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前郭县乌兰敖都乡腰蒙户村西南南山南坡(3林班31小班,防护林)林地内,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经勘查: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6.0135亩(4009平方米)。经工程师鉴定: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2019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将非法占用林地全部还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犯罪后自动投案,且案发后退耕还林,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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