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5107811985********,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曾任云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户籍地江油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16时许,云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安县**有限公司预热分解炉中进行排危作业时,员工黄某某被分解炉料砸中,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经调查,在施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未全面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在吊篮上方加设隔离层预防存积物料掉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不起诉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尚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