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毕节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户籍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系毕节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尚某甲、尚某乙使用***公司名义承建金沙县**乡**煤矿矿山公路(G326国道至**煤矿段)通村水泥(油)路项目。2019年3月,尚某某、尚某甲、尚某乙及***公司在与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尚某某通过他人虚开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3.5万元,税款数额14.275863万元,并将前述发票记入公司成本进行纳税申报。
案发后,尚某某到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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