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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60********,汉族,专科文化,无前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以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27日科左中旗农牧业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内蒙古好易收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假种子,经立案调查,发现该种子包装上无任何标签和使用说明,初步认定为假种子。于2018年2月2日将该案件移送至科左中旗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并组织开展侦查工作,经查,内蒙古好易收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油莎豆种子当时是以每斤15元的价格销售给农户,还与农户签订了油莎豆回收合同,并且科左中旗油莎豆种植户种植的油莎豆种子外包装袋没有任何使用说明和标签,属于白皮包装,内蒙古好易收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尚某某涉嫌销售假种子。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尚某某不起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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