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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女,1990年5月4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90********,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部**研究院**,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2日至5月20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日22时至2018年11月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伙同尚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园**号楼**层楼道,因邻里纠纷对被害人任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任某某右尺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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