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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强制猥亵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9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天津**大学研究生院**,现住本市和平区**路**里**-**(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道**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俊鹏、姚强,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系天津**大学研究生院**专业**,于2019年5月进入天津**大学**医院**科实习。2019年6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在天津**大学**医院第一住院部**楼**科病房内,以检查为名,摸7床女患者被害人宗某某的乳房和阴部,猥亵被害人宗某某。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将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7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宗某某的陈述;

2、王某某等三名证人的证言;

3、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赔偿协议书、中国银行人民币汇款业务回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4、现场平面示意图、检查笔录;

5、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

6、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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