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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因对举报事由调查结果不满意,将宁城县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李某某等人反馈答复举报情况的录像视频截取后制作视频,填加字幕“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干部李某某包庇纵容**村村书记刘某某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辱骂他人,看到视频的朋友,帮助转发出去,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铲除其背后保护伞”,在公众媒体上发布,点击量分别为10655次、10420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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