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356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山东省**。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酒后驾驶浙D87****号小型轿车从本市**街道***路驶往**街道****超市旁其朋友出租房,后因纠纷被现场处置民警发现酒后驾车嫌疑。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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