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6****号小型轿车沿中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秀园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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