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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尉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尉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3********,汉族,专科毕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40分,被不起诉人尉某某饮酒后驾驶甘******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秦州区**路**路段时,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遂将尉某某带至天水市**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从所送的尉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83.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 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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