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封某某联系钩机司机刘某某驾驶货车和钩机,在平山县**乡**汲村北盗窃十根堆在路旁的电线杆。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十根电线杆价值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其得被害人谅解。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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