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03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2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漫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帝景华庭小区门前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兴镇中队设卡的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封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16.35mg/100ml。
本院认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时间在疫情期间,道路上车流量较小,人流量较少,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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