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乡**村**街**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封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行某某昌兴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神华公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封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6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封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