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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富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7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栋**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号**单元,职业:务工, 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裕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4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侦查机关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02月11日14时04分许,富某某因回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在门口和物业执勤人员发生纠纷,在富某某爱人薛某某和物业执勤人员争吵时富某某将执行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工作任务的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局干部王某某打伤。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1日14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富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门口,因门禁卡事宜与物业执勤人员发生纠纷,后因反对执行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工作任务的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局干部王某某对其录像而发生身体接触。

本院认为,某某上述行为,不是为了逃避防疫检查或者阻碍检疫而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轻微冲突且使用暴力不明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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