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单位:河北**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辛集市**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9955******。住所地:辛集市**镇**村。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辛集市**小区**室。现任河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1195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辛集市**路**号,现住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自2007年2月8日至2017年10月17日任辛集市**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17日至今任河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单位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辛集市**化工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8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寇某某。2017年10月17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更。
2013年6月7日,辛集市**化工有限公司因扩大再生产(扩建厂房、修路等)需求,分别与辛集市**镇**村、**村部分村民签订了“建厂占地协议书”,租用村民土地面积共计36.15亩。之后,辛集市**化工有限公司开始了扩建厂房和修路等工作。该公司在租用村民土地进行厂房扩建时,被不起诉人寇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没有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占用土地手续,也未委托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前往国土部门办理占用土地手续。
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辛集市**化工有限公司所租用的该宗用地不符合辛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非法占地。2014年3月10日,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辛国土资罚字【2013】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2017年辛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辛集市**化工有限公司项目用地已符合辛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由原来的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22188平方米(折33.28亩)、园地1912平方米(折2.87亩)。
2018年5月23日,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因非法占地扩建化工厂向辛集市国土资源局足额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款684760元和加处罚款(滞纳金)684760元。
2019年4月18日,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辛国土资罚字【2019】BZ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依照该处罚决定书所决定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整改,并履行到位。
2019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辛集市2019年度第73批次建设用地进行了批复。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原来非法占用耕地中的22.2亩土地,其中15.28亩为违法占地(包含在河北**科技有限公司36.15亩处罚范围内)补办征地手续,6.92亩为合法占地办理征地手续(包含在河北**科技有限公司36.15亩处罚范围之外)。经批准,获取了按照辛集市人民政府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进行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寇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前,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积极整改,履职尽责到位,并足额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款和加处罚款(滞纳金),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寇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单位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在违法占地整改工作中,表现积极主动,为促进本市乡村振兴发展和营造更优越的营商环境,参照2019年10月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单位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和被不起诉人寇某某不起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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