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镇**村**号,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巷**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6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7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至17日,被不起诉人寇某甲明知高某某(另案处理)、寇某乙(另案处理)利用QQ群、淘宝网店出售虚假游戏外挂进行诈骗的情况下,帮助高某某、寇某乙收取诈骗款项共计57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甲的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犯罪数额尚未达到追诉标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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