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女,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11时10分许,在S335省道淅川县马蹬镇双泉观村路段,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丈夫陈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后陈某某在淅川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寇某某隐瞒陈某某交通事故受伤,编造陈某某自行骑车摔伤为由,在淅川县第一人民医院合作医疗窗口报销13574.80元治疗费。
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向南阳市纪律纪律检查委员会财政专户交款13574.80元。
本院认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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