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开设赌场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农民。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辩护人闫煜华,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鄠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份,寇某某、寇某等人在西安市鄠邑区天慧酒店六楼630房间内开设賭场,以“麻将推对子”的形式组织陈某某、张某某、张某、寇某某某、司讲道等人賭博,一锅3000元-8000元,四门牌,四门轮流当庄,当庄者上岸(赌注的3倍)后寇某某等人“抽水”500元-1000元,每晚抽水5-6万元,寇某某、寇某等人在赌场内放账,杨某某负责给参賭人员拿钱、记账,赌场持续40余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鄠邑分局认定的寇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寇阿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