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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牙克石市**镇**街**楼**单元**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23时50分,寇某某驾驶吉A*****号白色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海拉尔区工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商友谊古城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寇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6.00mg/100ml。

本院认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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