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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6********,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北大街凤凰楼路段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29日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8.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本院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1月21日寇某某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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