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湘潭市**有限公司湘潭县分公司中路铺**,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新武,湖南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7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小型轿车沿湘潭市二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湘潭市岳塘区**桥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湘潭市公安局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带至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48mg/l00ml。后湘潭市公安局民警通知医护人员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寇某某体内血液样本。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3120mg/l00ml。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寇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寇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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