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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0〕507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号,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酒后驾驶陕B*****号二轮摩托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渭区南师街道十字时,被临渭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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