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0〕507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乡**村**号,村民,现住**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酒后驾驶陕B*****号二轮摩托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渭区南师街道十字时,被临渭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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