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2962,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四川省万源市**镇**湾***号*楼。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寇**于2019年11月17日09时32分,驾驶川S7***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万源市政务中心方向沿万源市祥和街驶往万源火车站方向,行驶至祥和街盛景苑路口地段左转弯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王**碰撞倒地,造成王**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万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寇**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至人死亡,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不起诉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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