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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贩卖毒品罪,2011年5月6日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2年2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6月1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李某甲主动与姚某某联系,让姚某某在靖远县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银行账户,其以每套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姚某某认为有利可图,便伙同谢某某、贾某某、欧某某、常某某(李某甲、姚某某、谢某某等6人另案处理)等人以开设网络淘宝店铺为幌子,注册、收购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然后将办理成功的全套手续(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财务章、个人私章、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或网银盾、个人照片及绑定对公银行卡的预留电话卡,以下简称全套手续)高价转卖给李某甲等人获利。李某甲将全套手续再转卖他人从中获利,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工具。

2019年5月底,欧某某通过谢某某结识姚某某后,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了全套手续转卖给姚某某获利2000元。自此后,欧某某即参与姚某某、谢某某等人买卖全套手续的犯罪活动,跟随谢某某等人发展下线人员、帮助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寇某某通过崔某某得知欧某某收购营业执照,便向欧某某提供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了甘肃科华贵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出售给欧某某,并在欧某某指使下到平川区办理对公银行账户未成功,欧某某许诺给寇某某1000元但未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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